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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务处七项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5-15  
教务处办事公示制
 
第一条 为进一步提高教务处依法依纪依规履职水平,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增强工作透明度,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,结合教务处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 教务处办事公示制是指本部门将执行公务人员身份、岗位职责以及本部门的办事流程、办事依据、办事要求、办事结果、办事承诺等予以公开的制度。
第三条 教务处各项工作公示形式多样,采用新闻媒体、网上公告、电子显示屏、橱窗公示、校广播台、通知公告、会议、教学刊物等。
第四条 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的公示,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,再进行公示。
第五条 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,通过电子邮箱、投诉举报箱、处长信箱、咨询电话、征求意见书、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。
第六条 对公示的反馈意见,教务处各科室必须认真办理,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。
第七条 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公示时间。
 
 
 
 
教务处服务承诺制
 
第一条 教务处服务承诺制是指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能要求,对服务内容、办事程序、办理时限等相关事项,向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、接受监督、承担责任的制度。
第二条 各科室落实服务承诺制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便民、高效的原则。处处、事事、时时为服务对象考虑,简化办理程序、缩短办事时限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
第三条 承诺公开办事程序。通过校园网、电子显示屏、文件、服务指南、办事流程图等形式,公开办事依据、必备手续、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,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。
第四条 承诺规范服务方式,改善服务态度,使用文明用语。做到笑脸相迎、亲切问候、让座敬茶、认真办理、满意答复、礼貌相送。不让服务对象受到冷落或刁难,不让服务对象因同一事项反复往来,不让正常的服务事项无故延误,不让教务处形象受到损害。
第五条 承诺提高办事效率。对服务对象问询的一般性事务,要简化办事手续,能办的立即办理,一次办结;不能一次办结的,要将不能一次办结的原因和办理的时限告知服务对象。属紧急、重要事项,在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,实行急事急办。
第六条 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,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,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,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第七条 处理好服务承诺与坚持原则之间的关系。确属违背相关管理规定不能办结的事项,必须向服务对象进行细致、耐心地解释,争取其谅解和认同;绝不能因为此项承诺制度而违反原则办理相关事务,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教务处首问负责制
第一条 教务处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达或致电教务处各科室,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、办理或交办、承办的制度。
第二条 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部门范围内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电、来访、来信、来函或询问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 首问负责制遵循“首问负责,对口接待”的原则,做到有问必答、有疑必释、礼貌热情、办事高效。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,并依据法律、法规或相关政策、制度规定,认真、负责地解答或处理
第四条 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,且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事项,应当立即办理;手续不齐全、不能立即办理的,要说明原因,按“一次告知制”要求予以告知;属于法律、法规及政策、制度规定不能办理的,首问责任人必须明确答复,并耐心、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。
第五条 服务对象所提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其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,并帮助其联系相关科室工作人员,或告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。经办人员联系不上的,应记录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方式,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员回复。
第六条 服务对象所提出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、协调的问题,首问责任人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,并约定答复方式与时间,经请示、协调后,再予答复。再予答复时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。
第七条 各科室均应设立来电、来访登记簿,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及时填写。
第八条 首问责任人要熟悉本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。接待服务对象要热情礼貌,使用文明用语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教务处限时办结制
第一条 教务处限时办结制是指对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或来电来信来访,要有明确的办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。
第二条 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凡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。
第三条 对需要教务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,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;对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,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2个工作日;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,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,并告知何时办理;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,应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服务对象,说明延时原因和办理情况,告知办结时间。
第四条 属于教务处主办并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,教务处应抓紧会商,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;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,教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。
第五条 需由教务处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,教务处负责抓紧上报,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第六条 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,由教务处负责抓紧上报,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第七条 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,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,说明情况,并及时组织论证,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对象。特殊或重大事项,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。
 
教务处一次告知制
 
第一条 服务对象到教务处各科室(或来电)办理、咨询事项时,在职责范围内,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、办事程序、办结时限、所需的全部材料;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。
第二条 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在职责范围内的,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,能当即办理的事项,要当即办理。
第三条 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手续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;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齐全后,经办人应及时予以办理。
第四条 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法办理的,经办人应告知法律、法规或政策要求,并做好解释工作。
第五条 告知过程中,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。如果事项很复杂的,可以通过书写要点、发送邮件、书面材料等形式进行详细告知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教务处主岗备岗制
 
第一条 教务处主岗备岗制是指在各科室内两个相近岗位,互为备用岗位或顶替岗位,及时办理岗位事务的制度。
第二条 教务处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,明确各科室实行主岗备岗制度的岗位(不宜实行主岗备岗制度的特殊岗位除外),确定主岗、备岗责任人,明确相应职责,并报人事部门备案。
第三条 主岗责任人不在岗时,须提前向备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;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,备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,不得推诿、拖延,影响公务办理。
第四条 备岗责任人应主动了解主岗岗位职责,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,熟悉相关规定,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,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。
    考虑是否要列一张表,将每个科室的主岗备岗列出来为好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教务处公开评议制
 
第一条 教务处开展公开评议,是提高管理水平、增强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,是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。
第二条 开展公开评议,要坚持实事求是、民主平等的原则。评议人要对照标准,注重摆事实,讲道理;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,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;在评议标准面前要做到人人平等、一视同仁、严格要求。
第三条 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,是教务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的基本情况,包括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方面的基本情况。
第四条 公开评议可采取自评、互评、走访师生、召开座谈会、填写评议表、问卷调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。
第五条 教务处负责开展的公开评议,要对回收的调查问卷、数据信息和反馈的评议意见进行梳理和分类统计,汇总分析教务处的效能建设情况,找准突出问题,提出整改意见,督促各科室进行整改。
第六条 被评议的各科室,要以对学校和师生负责的精神,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,办事要公道、正派,要清正廉洁,不滥用职权,不能打击报复评议人。